| 两岸交流合作网理事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和国务院《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成立两岸交流合作网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
第二条:理事会是以在沪注册的台资企业及在沪其他企业工作的台湾同胞为主体依法自愿组成的民间性、公益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理事会的一切活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令法规,遵守国家政策和社会道德风尚,并依法受到保护。
第四条:理事会的宗旨,以在沪注册的台资企业及来沪工作的台湾同胞为主要服务对象,增进会员间的团结联谊和合作交流,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发展。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理事会的任务(理事会主要业务范围: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办讲座、提供商情、商机,举办联谊交流活动)
1.立足“两岸交流合作网”,及时向会员传递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国内投资环境等方面的信息,提供法律、商务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2.举办各种形式的座谈会、洽谈会、研讨会和培训班等,增进会员间的交流和合作,推动沪台经济交流与合作。
3.对会员在企业筹建、生产经营中或生活中遇到特定的困难时,予以适当帮助,必要时,应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和正当要求。
4.组织台资企业参加必要的社会活动,组织会员考察、参观、访问、旅游、联谊及举办社会公益活动。
5.利用多方面资源,包括符合一定条件的社会资源,以协议合作形式协助来沪投资的台湾同胞,寻找合作伙伴,提供咨询,办理有关事项。
6.教育引导广大会员自觉敬业守法,加强职业道德,维护社会公德。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理事会会员分为企业会员、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和特邀会员。(会员入会程序另订,经理事会通过后执行。)
第七条:企业会员应是在国内注册台资企业的企业法人。凡承认理事会章程,经申请批准,均可成为理事会企业会员。
第八条:个人会员应是在台资企业或其他企业工作的台湾同胞。凡承认理事会章程,并能提供可资证明,经申请批准,均可成为理事会个人会员。
第九条:为有利于开展工作,理事会可邀请政府单位相关人士和社会专业人士加入理事会,作为理事会特邀会员。
第十条:在国内注册登记的经济服务机构,为更好地向会员企业提供合作服务,主动要求加入理事会的,只要承认理事会章程,并能提供可资证明,经申请批准,可成为理事会团体会员。
第十一条:会员有退出理事会的自由,但须向理事会理事会提交退出理事会的书面声明。
第十二条:会员如违反本理事会章程,损害本理事会名誉和利益,或长期不履行会员义务,
理事会应及时予以指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可予以劝告、劝退或除名。
第十三条:会员的权利
1.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向理事会理事会反映意见和要求,提出批评和建议;
3.参加理事会举办的有关各项活动;享受理事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4.要求理事会为维护其企业及个人合法权益给予必要适当的支持和帮助;
5.享有理事会为帮助会员企业捕捉商机、拓展商务提供服务的优惠条件;
6.享有理事会为帮助会员企业提高优良产品的知名度,提供发展事业的优惠条件;
7.对理事会、社会有较大奉献的会员企业或会员个人。经推举、评定,将在会内(或向上级申报),予以表彰或授予相关荣誉称号。
第十六条:会员的义务
1.遵守理事会章程,维护理事会合法权益,执行理事会决议;
2.承担理事会所分配的任务、提供理事会所需要的资料。积极参与理事会组织的各项公益活动;
3.支持理事会自身的发展建设。关心未入会员台资企业,积极做好巩固老会员,发展新会员工作。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理事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延期最迟不得逾一年)。会员代表大会须有半数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 讨论决定理事会发展方向和重大工作任务;
2. 审议和通过理事会工作报告;
3. 选举或任免理事会领导机构成员;
4. 审议理事会章程修改内容;
5. 审查理事会经费收支报告;
6. 决定理事会其他重大事项;
7. 决定理事会的终止。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领导机构为理事会议。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理事会议由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确认的理事组成。
理事由会员代表民主协商、推举或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连任。正副理事长是理事会议的核心,其人选的产生需符合相关法规所要求的各项条件,会长任期原则上将不超过两届。当任期已满,辞去理事长职务的会员,在一届(三年)过后,若再获推荐,其仍有当选资格,一俟再次当选理事长,若其曾获理事会名誉会长等称号则自然中止。(理事人选产生具体办法将由理事会理事会另订)理事会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延期最迟不得逾半年)。理事会议需半数以上理事出席,会议决议需有与会二分之一以上人数通过方为有效。理事任职期间,若发生因故调离或健康等原因难以胜任,或无故缺席理事会三次作自动退出论处等情况的,可由所在区、县的候补理事递补或由原企业指定代表补缺或经由理事会推举审定补缺。
理事会议职责是:
1. 决定理事增补、调整、奖励、处罚和职务任免;
2. 根据需要决定建立或撤销下属组织机构;
3. 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4. 审定理事会年度工作计划及重大工作事项部署落实措施、检查实施情况;
5. 决定会员代表大会召开的议程,报告理事会主要工作事项和经费收支情况;
6. 决定理事会经费预、决算;
7. 讨论会员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批评,并决定报告与反映;
8. 决定理事会其他重要事项;
9. 实施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常务理事会原则上应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工委会主任及理事会各工作部部长组成,并由理事会协商、推举或选举产生。当理事会休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理事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为当然常务理事。常务理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延期最迟不得逾三个月。其职权是:
1.讨论决定理事会重大工作,拟订工作计划及必备的保证措施,经理事会通过后组织实施;
2.制订理事会经费预、决算,经理事会审定后执行;
3.协商提出名誉会长、名誉理事和高级顾问的人选、提请理事会决定聘请;
4.协商提名增补或免去副会长、副秘书长、工作委员会主任等人选职务,提请理事会决定任免;决定秘书处工作人员名额;
5.讨论会员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批评,并决定报告和反映;涉及重大问题的报告和反映,应经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条:理事长办公会议。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商讨处置重要会务问题,确保理事会工作正常运转。一般由会长召集副理事长、秘书长等人参加,必要时可扩大邀请相关人员参加。
第二十一条:理事长职责是:
1.对理事会负有领导责任及相关的法律、民事责任。对理事会工作总体把关,全面负责,对会内重大事项应及时与理事会核心人员作沟通,并向常理会或理事会作报告;
2.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和会长办公会议;
3.组织实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和理事长办公会议通过的决议,及时处置其间的疑难问题,确保决议落到实处;
4.对外代表本理事会;
5.审核理事会年度工作计划及签发理事会的重要文稿;
6.关注理事会自身建议,引领理事会健康发展。
副理事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工作。
理事长长出缺时,由会长委托或由常务理事会推举一位副理事长临时代行理事长职权。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的日常管理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负责理事会的日常工作。
秘书处由秘书长主持,其职权是:
1.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理事长办公会议的决议,提出实施方案,经理事长同意后组织实施;
2.全面负责理事会日常工作;
3.编制理事会经费预、决算方案,报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审定;
4.保持与会员联系,关心企业会员经营活动情况,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反映会员意见和要求;
5.听取会员对会务的意见、建议和批评,发现问题应及时提出相应工作措施,予以妥善处理;
6.承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授予的其他工作职权;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副秘书长人选从当选理事中提名或从理事会专职工作人员中选拔,由理事会任免。
秘书处可在理事会人事编制名额范围内聘用若干名工作人员,所聘用的人选一般由秘书长提名,并向理事长作报备。聘用人员的费用由会费支出。为保证理事会重大任务完成,根据理事会工作实际需要,秘书处可聘用若干临时性短期工作人员,其费用由理事会支付。(理事会工作人员招聘录用具体管理办法另订)
第二十三条:为了更好地开展理事会工作,可聘请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和高级顾问若干人。聘请人选的事项经由理事会提议后报上级主管单位决定。
第二十四条:各届理事长、副理事长、常理、理事因故离任,而其在任职时为理事会作出重大奉献的,由理事长办公会议提名,经理事会通过,可授予其适当的"名誉"称号。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的经费来源。
1.“两岸交流合作网”会员的网络和信息技术服务费用中支取一部分;
2.会员企业、海内外人士和社会组织的友善资助、捐赠;
3.理事会有偿服务收入,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收入;
4.利息;
5.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理事会合法资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理事会经费的管理接受理事会及会员代表大会监督。秘书长每半年向理事会报告经费收支情况,每年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预决算。理事会在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之前,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结果须报业务主管单位。
第二十七条:理事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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